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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注册资本罪立案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辩专家张智勇释义虚报注册资本罪立案标准
虚报注册资本罪立案标准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虚报注册资本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6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30%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虚报注册资本罪立案标准
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罪数立案标准的解析
1997年刑法第158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谓“虚假证明文件”,主要是指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法定验资机构对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所提交的注册资本进行验证后出具的不真实的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其他验资证明材料。
所谓“其他欺诈手段”,是指采取贿赂等非法手段收买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虚报注册资本,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的行为。
所谓“注册资本”,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总额。
所谓“虚报注册资本”,是指股东出资或者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未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而采取虚假手段谎报注册资本已达到法定标准的行为。
注册资本既是公司经营资本的一部分,也是划分股东权益的标准之一。还是公司承担风险、偿还债务的基本保障。因为这两种公司都以公司的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一旦出资有虚假,就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对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必须依法予以追究。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用欺骗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严重事实的公司,处以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
对于本罪,追诉标准第1项的规定,“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6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30%以上的”,应予追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成立公司,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各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万元,对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人民币1000万元,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因此,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如果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60%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如果实缴注册资本不足人民币1000万元,且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30%以上即300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
对于本罪,追诉标准第2项的规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对于实缴注册资本已经达到法定最低限额的情形,如果行为人不再虚报,一般也可依法获得登记;由于行为人虚报注册资本,不仅欺骗了公司登记主管部门,而且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查明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就应当立案追究。
对于本罪,追诉标准第3项的规定,“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所谓“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只要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就应当立案追究。
对于本罪,追诉标准第4项的规定,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究:一是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二是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这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根据《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附则》的规定,是指接近上述第1项、第2项、第3项规定的标准且已达到上述标准的80%以上。只要符合两种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究。
虚报注册资本罪立案标准
四川省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数额认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三、虚报注册资本罪。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6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30%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后果严重”,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虚报注册资本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2)虽未受过处罚,但多次虚报注册资本的;
(3)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虚报注册资本罪立案标准
河南省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罪的量刑标准
158条虚报注册资本罪
数额巨大:股份有限公司五百万元以上。以生产经营为主和商品批发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二十五万元以上;以商业零售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十五万元以上;以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有限责任公司五万元以上。
后果严重:严重损害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给投资者或者其确债权人造成五十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等。
其他严重情节:取得公司登记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导致出资者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等。
单位犯罪的,数额巨大的标准为上述数额的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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