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律师网免费咨询热线:023-63608269
网站首页 刑事法规 刑事程序 刑事评论 刑事动态 罪名详解 常见问题 服务指南 业务受理 律师空间
律所团队 经典案例 取保候审 缓刑减刑 贪污贿赂 毒品专区 经济犯罪 荣誉展台 团队简介 团队动态 联系我们  
专题推荐
诈骗罪 食品卫生安全犯罪 故意伤害(杀人)罪 盗窃罪 挪用公款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非法经营犯罪 强奸罪 挪用资金罪 敲诈勒索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绑架罪 抢夺罪 单位犯罪 交通肇事罪 合同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 组织卖淫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聚众斗殴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站内搜索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由知名律师张智勇发起创办,律所成立已达20年,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全国专业从事刑案中规模较多、人员较多、创收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张智勇,执业25年,现任重....
常见问题 更多>>
运输毒品的行为-重庆律师咨询
贪污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集资诈骗罪数额-重庆律师咨询
强奸罪量刑-重庆律师咨询
职务侵占罪-重庆律师咨询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
重庆律师咨询-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
最新动态
【智豪观点】“两高三部”出台新规....
智豪观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
三尺辩台 莫道红颜不“亮剑” —....
律师不应对法官遭受暴力袖手旁观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智豪律师辩护免....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智....
罪名详解
当前位置:首页 >> 罪名详解>> 虚报出资、抽逃出资罪立案标准 >> 详细
虚报出资、抽逃出资罪立案标准
  2011-7-12 来源:本站 点击:5453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辩专家张智勇释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立案标准
 
虚报出资、抽逃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邀出资金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佰万元以上并占其应邀出资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    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    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    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罪数的其他相关法规
《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一下的罚款。
《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一下的罚款。
《公司管理登记条例》
第七十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关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数额认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规定:
 四、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20万元以上并占其出资额的3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100万元以上并占其出资额的30%以上的。
  “后果严重”,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4)虽未受过处罚,但多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更多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量刑标准和相关案例请参考智豪刑事网站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重庆盗伐林木罪量刑标准
【下一篇】痛并快乐的刑事辩护
相关内容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立案标准
重庆走私假币罪定义:
重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量刑标准
重庆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量刑标准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全文及说明
重庆侵犯著作权罪释义
友情链接 [申请友情链接]
中关村 | 重庆法律查询 | 法律搜索 | 中国律师之家 | 纵横法律网 | 长沙刑辩网 | 福州公司律师 | 中国律师自助建站网 | 重庆律师资源网 | 问问律师网 | 重庆律师网 | 刑事网站大全 | 重庆律师事务所 | 重庆律师网博客二 | 重庆律师 | 重庆德宁普科技有限公司 | 常州律师 |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秦皇岛律师 | 重庆律师和讯博客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律师百度空间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i法律服务网 | 法度网 |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 厦门法律咨询 | 重庆刑事律师网 | 爱心 | 
网站首页 | 律师团队 | 律所简介 | 服务指南 | 案例中心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渝ICP备11000256号-版权所有 渝ICP备11000256号-1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之 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38-8367-8219    详细地址: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楼 电子邮件:E—mail:1335919895@qq.com 律师在线QQ:1335919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