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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尺度有關題目的解釋
  2011-4-4 来源:本站 点击:5363

  犯前兩款罪,事先通謀的,以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毒品的數目以查證屬實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數目計算,不以純度折算。

 


  第三百五十二條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數目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八條 【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目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目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峻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打針毒品的,從重處罰。


  第四條 違背國家劃定,非法運輸、攜帶進出境或在境內非法買賣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達到下列數目尺度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的劃定定罪處罰:


  (一)麻黃鹼、偽麻黃鹼及其鹽類和單方制劑五千克以上不滿五十千克;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不滿一千千克;
  (二)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不滿二千千克;
  (三)乙醚四百千克以上不滿三千千克;
  (四)上述原料或者配劑以外其他相稱數目的用於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職員和其他直接責任職員,依照前兩款的劃定處罰。
 


  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成前自動鏟除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劃定的『情節嚴峻』: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滿十克或者其他數目相稱毒品的;
  (二)國家工作職員走私、制造、運輸、販賣毒品;
  (三)在戒毒監管場所販賣毒品的;
  (四)向多人販毒或者多次販毒的;
  (五)其他情節嚴峻的行為。
  違背國家劃定,非法運輸、攜帶進出境或者在境內非法買賣用於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超過前款所列數目尺度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劃定的『數目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一)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目較大的;
  (二)經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種植的;
  (三)抗拒鏟除的。
 
  第三百五十條 【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違背國家劃定,非法運輸、攜帶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進出境的,或者違背國家劃定,在境內非法買賣上述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目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峻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目累計計算。
  非法種植罌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目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
                           二000年6月6日
            
 
  為依法重辦毒品犯罪,根據刑法分則第六章第七節的劃定,現就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尺度有關題目解釋如下:
  
     第一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八條劃定的『其他毒品數目大』:


  (一)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二)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三)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四)嗎啡一百克以上;
  (五)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針劑100mg/支規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規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劑25mg/片規格的一萬片以上,50mg/片規格的五千片以上);
  (六)鹽酸二氫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針劑或者片劑20μg/支、片規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七)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八)罌粟殼二百千克以上;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目大的。


2000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訊委員會第1110次會議通過。


  第二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條劃定的『其他毒品數目較大』:


  (一)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滿一百克;
  (二)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滿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滿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三十千克以上不滿一百五十千克;
  (三)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
  (四)嗎啡二十克以上不滿一百克;
  (五)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滿二百五十克(針劑100mg/支規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滿二千五百支,50mg/支規格的一千支以上不滿五千支;片劑25mg/片規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滿一萬片,50mg/片規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滿五千片);
  (六)鹽酸二氫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滿十毫克(針劑或者片劑20μg/支、片規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滿五百支、片);
  (七)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千克;
  (八)罌粟殼五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千克;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目較大的。


  第三百五十五條 【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依法從事出產、運輸、治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職員,違背國家劃定,向吸食、打針毒品的人提供國家劃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峻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五十六條 【毒品犯罪的再犯】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節劃定之罪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五十一條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強制鏟除。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職員和其他直接責任職員,依照前款的劃定處罰。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職員和其他直接責任職員,依照各該款的劃定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目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緝毒職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職員掩護、容隱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劃定從重處罰。
 
  第三百四十九條 【容隱毒品犯罪分子罪;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容隱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峻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目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團體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峻的;
  (五)介入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流動的。
  強迫他人吸食、打針毒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五十三條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強迫他人吸毒罪】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打針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峻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摘要: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不管數目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打針毒品的人提供國家劃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劃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五十四條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打針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第三百五十七條 【毒品的范圍及毒品數目的計算原則】本法所稱的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劃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為其提供前款劃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第五條 非法種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滿三萬株,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劃定的非法種植大麻『數目較大』;非法種植大麻三萬株以上,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二款劃定的非法種植大麻『數目大』。現予宣布,自2000年6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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