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律师网免费咨询热线:023-63608269
网站首页 刑事法规 刑事程序 刑事评论 刑事动态 罪名详解 常见问题 服务指南 业务受理 律师空间
刑事动态 律师介绍 擅长领域 精英团队 律师随笔 亲办案例 我的相册 律师文苑 联系方式  
律师介绍 律师会见 取保候审 出席辩护 刑事控告 犯罪预防 刑事案件 委托须知 办案流程 收费标准 法律咨询
站内搜索
 
律师介绍
律师会见
取保候审
出席辩护
刑事控告
犯罪预防
刑事案件
委托须知
办案流程
收费标准
法律咨询
刑事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2012-1-30 来源:本站 点击:5531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入、其他有关行政机关
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入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
    况。
    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
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入报送有关材料;
被许可入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行政枕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
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对检验
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入正
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入的财物,不得谋取
其他利益。
    第六十四条  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
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
关应当依法将被许可入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
决定的行政机关。
    第六十五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
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 9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十六条  被许可入未依法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义务或
者未依法履行利用公共资源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十七条  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
行政许可的被许可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
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
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
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友情链接:
中关村 | 重庆法律查询 | 法律搜索 | 中国律师之家 | 纵横法律网 | 长沙刑辩网 | 福州公司律师 | 中国律师自助建站网 | 重庆律师资源网 | 问问律师网 | 重庆律师网 | 刑事网站大全 | 重庆律师事务所 | 重庆律师网博客二 | 重庆律师 | 重庆德宁普科技有限公司 | 常州律师 |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秦皇岛律师 | 重庆律师和讯博客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律师百度空间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i法律服务网 | 法度网 |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 厦门法律咨询 | 重庆刑事律师网 | 爱心 | 
网站首页 | 律师团队 | 律所简介 | 服务指南 | 案例中心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渝ICP备11000256号-版权所有 渝ICP备11000256号-1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之 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38-8367-8219    详细地址: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楼 电子邮件:E—mail:1335919895@qq.com 律师在线QQ:1335919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