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律师网免费咨询热线:023-63608269
网站首页 刑事法规 刑事程序 刑事评论 刑事动态 罪名详解 常见问题 服务指南 业务受理 律师空间
刑事动态 律师介绍 擅长领域 精英团队 律师随笔 亲办案例 我的相册 律师文苑 联系方式  
律师介绍 律师会见 取保候审 出席辩护 刑事控告 犯罪预防 刑事案件 委托须知 办案流程 收费标准 法律咨询
站内搜索
 
律师介绍
律师会见
取保候审
出席辩护
刑事控告
犯罪预防
刑事案件
委托须知
办案流程
收费标准
法律咨询
刑事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救助和救捞
救助和救捞
  2012-1-11 来源:本站 点击:5553

不过,实施强制救助的救助人同样有权要求被救助人给付救助款项,并且,不以救助效果的产生为条
件,即“国家有关主管机关从事或者控制的救助作业,救助方有权享受本章规定
的关于救助作业的权利和补偿”( 《海商法》第 192条)o
    4. 义务救助,是指依据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负有救助义务的人员基于
其所承担的法定救助义务而实施的救助行为。
    在海运实践中,义务救助主要体现于对于海上人命救助上。例如,我国《海
商法》第i74条规定:“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有义
务尽力救助海上人命”0 显然,在严格意义上,-义务救助不属于各国海商法的海
难救助制度的范围,而应当是其他法律制度另行予以规范和调整的救助行为。因
此,在义务救助范围内,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救助入对于其救助的海上人命,无
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
    (二)救助和救捞
    该分类是按照遇险财产在实施海难救助时是否为其所有权人占有而划分的。
    救助,是指在遇险船舶或者其他财产尚处于其所有人或者使用入及其雇佣入
员占有的状态下·救助人实施的救助行为。
    救捞,,是指在遇险船舶或者其他财产脱离了其所有人或者使用入及其雇佣人
员占有而自行漂流或者行将沉没的情况下,救助入对其实施的救助行为。
    将海难救助分为救助和救捞,是大陆法系国家海商法的规定形式,而英美法
系国家的海难救助制度则无此分类。
    (三)拖航救助、搁浅救助、抢险救助、守护救助、灭火救助和打捞救助
    该分类是按照海难救助作业的内容所作的划分。
    1. 拖航救助,是指救助入以海上拖航的方式,将遇险的船舶或者其他可漂
浮物体拖至安全地点的海难救助。应当将拖航救助与单纯的海上拖航行为予以区
别。
    2. 搁浅救助,是指救助入采取有意搁浅或者脱浅的方式,使被救助财产脱
离危险。前者如有意将遇险船舶冲上浅滩·后者如开挖航槽;或者卸载、转运遇
险船舶所载货物,而使船舶浮起。
    3. 抢险救助,是指救助人在获得求救信息后,对于遭遇紧急危险的船舶或
者其他财产实施的紧急救助行为。
    4. 守护救助,是指以守护在遇险船舶或者其他财产附近的方式进行的救助。
一是可以提供通讯、跟随航行等帮助,二是可以在险情恶化时采取进一步的救助
措施。
 

友情链接:
中关村 | 重庆法律查询 | 法律搜索 | 中国律师之家 | 纵横法律网 | 长沙刑辩网 | 福州公司律师 | 中国律师自助建站网 | 重庆律师资源网 | 问问律师网 | 重庆律师网 | 刑事网站大全 | 重庆律师事务所 | 重庆律师网博客二 | 重庆律师 | 重庆德宁普科技有限公司 | 常州律师 |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秦皇岛律师 | 重庆律师和讯博客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律师百度空间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i法律服务网 | 法度网 |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 厦门法律咨询 | 重庆刑事律师网 | 爱心 | 
网站首页 | 律师团队 | 律所简介 | 服务指南 | 案例中心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渝ICP备11000256号-版权所有 渝ICP备11000256号-1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之 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38-8367-8219    详细地址: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楼 电子邮件:E—mail:1335919895@qq.com 律师在线QQ:1335919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