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刑事律师网免费咨询热线:023-63608269
网站首页 刑事法规 刑事程序 刑事评论 刑事动态 罪名详解 常见问题 服务指南 业务受理 律师空间
刑事动态 律师介绍 擅长领域 精英团队 律师随笔 亲办案例 我的相册 律师文苑 联系方式  
律师介绍 律师会见 取保候审 出席辩护 刑事控告 犯罪预防 刑事案件 委托须知 办案流程 收费标准 法律咨询
站内搜索
 
律师介绍
律师会见
取保候审
出席辩护
刑事控告
犯罪预防
刑事案件
委托须知
办案流程
收费标准
法律咨询
律师文苑
当前位置:首页 >> 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和处罚
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和处罚
  2011-10-10 来源:本站 点击:5392

以营"为g",有下,晏"÷÷权情形之-,违法所得数
额铰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咸侵犯著作杈罪,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i殳,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行其文字作品、音
并处罚金:")末经著作权人可,复其他作品";")
许,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4)制作、出售假冒他
)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案,情介绍】
    某某将软件源代
下简称“天丽鸟软件”),并让原天利公司 【息发布、热线服务
码稍作修改并更名为《
将“;弘瀚软件”销售拾某市自来7公司和某县.自来水公司,蒎刺 16
万无。
互某王某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讨论要点】
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和处罚
【问题解说】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所谓侵犯
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
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
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
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722·
新刑法案例评析
上述两公司,后因案发而未成。①
【法律问题】
王某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讨论要点】
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和处罚
【问题解说】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所谓侵犯
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末享有专有出版杈的图书,未经
像、计算机软件等gigi制品,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
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
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
  十龄,并具有刑
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经国家批准和未经国家批准从事出版,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2. 本案中,被告入主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
发行活动的单位。
符合本要件。
权人对已经创作出来的文学、
民币 28.69万兀。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述两公司,后因案发而未咸。④
【法律问题】


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723·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人身
和财产杈:发表权、署名杈、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杈、使用杈
获得报酬杈;与著作杈有关的权益主要是指出版者、表演者、录音
录像  ÷作杈人许可,复制销售他人计算
机软件,侵害了他人的著作权益。
    3. 本案申,-被告入主某某的
行为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觏方面表现为敌意并且具有营利目的。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擅自复制、
 丁合本要件。
修改夭利公司软件作品,并
行销售,非法获利达20万元
严重的行为 6
    根据刑法第217条规定,只有下列四
    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
种侵杈行为可以构成本罪:
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
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2.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杈的图书iiq作的录音录像的行
3.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
4.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
上述四种情形还必须是违法所得的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
的才构成本罪。
这里的“违法所得数额较
万元以上;“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指:(1)因g;gl#!
任或者民事   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
上被追究行政责
杈行为的;(2)个人非法经
二编    分则·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723·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杈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人身杈
"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杈、修改gigl】
获得报酬权;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录像制作者等拥有的著作邻接权。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未经著
机软件,侵害了他人的著作权益。
作权人许可,复制销售他人计算
3. 本案申,被告人壬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以上,主观敌意明显
这一软件作品作为自己公司的产品进行销售,非法获利达20万元
    具有营利的目的,符合本要件。
4. 本案申,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情节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著作
严重的行为。
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2.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行
4.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
-上述四种情形还必须是违法所得的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
的才构成本罪。
万元以上;“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指:(1)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
年内又实施本条所列侵犯著作
 

友情链接:
中关村 | 重庆法律查询 | 法律搜索 | 中国律师之家 | 纵横法律网 | 长沙刑辩网 | 福州公司律师 | 中国律师自助建站网 | 重庆律师资源网 | 问问律师网 | 重庆律师网 | 刑事网站大全 | 重庆律师事务所 | 重庆律师网博客二 | 重庆律师 | 重庆德宁普科技有限公司 | 常州律师 | 重庆刑事辩护律师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秦皇岛律师 | 重庆律师和讯博客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律师百度空间 | 重庆法律服务网 | 重庆i法律服务网 | 法度网 |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 厦门法律咨询 | 重庆刑事律师网 | 爱心 | 
网站首页 | 律师团队 | 律所简介 | 服务指南 | 案例中心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渝ICP备11000256号-版权所有 渝ICP备11000256号-1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之 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38-8367-8219    详细地址: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楼 电子邮件:E—mail:1335919895@qq.com 律师在线QQ:1335919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