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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顾某涉嫌诈骗案 ——智豪辩护,取保释放
顾某涉嫌诈骗案 ——智豪辩护,取保释放
  2015-4-8 来源:本站 点击:5356
 基本案情:

顾某系广州深圳人,2011年顾某与其弟弟共同开设了一有限公司。2013年顾某与弟弟开设的公司和重庆某公司进行项目合作,事后查明,重庆某公司长期进行的期货交易为非法交易。公司通过骗取客户开户,通过虚拟农产品相互交易平台,骗取客户资金。

辩护过程:

(一)律师介入与会见

顾某涉嫌诈骗罪,在广州被抓,被关押到重庆,家属得知其被捕的消息,立即赶往重庆打听当地刑事方面最好的律师事务所,201464日,家属赶往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智豪律师的专业免费咨询服务,65日家属再次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智豪律师在接受委托后24小时内会见了顾某,了解了详细情况。智豪律师在会见中,向顾某表达,我们用尽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将她解救出来。

(二)智豪开展的工作

智豪律师在第一次会见后,智豪律师将本案在每周例会上讨论,主要讨论的内容是,如何为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在团队讨论会议上,律师们结合自身的办案经验,提出了各自宝贵的意见,智豪主办律师再根据团队讨论的方案,制定取保候审申请书和审查逮捕阶段的法律意见书。取保候审申请书拟好后,智豪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和当面交换意见。

取保申请主要围绕:顾某不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顾某为名义股东,其未对公司实施管理经营,公司一切事项由其他人负责,她对公司所做的一些事务并不知情;客观行为,顾某在公司从事的财务一职,但以其文化水平来看,其根本不懂财务管理,其仅遵照实际股东的指示,向特定人群发工资,其没有参与诈骗活动;其家庭情况,顾某父母均常年卧病在床,还有两个未上小学的小孩,家中老小处于无人照管状态。顾某无诈骗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待事情查清楚后,极有肯能被判无罪。智豪律师提出顾某无主观恶性,也不存在人身危险性,对顾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取保候审的规定。结合顾某的家庭情况,恳请贵院对顾某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并变更其强制措施。

智豪律师除了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申请外,还积极让家属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收集有利于当事人的一些证据,2014年月14日,智豪律师收到家属邮寄的家庭情况说明,公司的资料文件。201471日智豪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捕的意见书,并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当面和承办人交换意见。

辩护结果:

通过智豪律师的多方努力,顾某于201476日取保,201411月,其他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已经被追究刑事这人,本案以成功取保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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